【概要】随着矿业权交易制度的改革及深化,矿业权交易市场大大发展壮大。本文将对中国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制度和的组织建设、矿业权交易规模及其发展状况展开综述,深入分析矿业权交易市场中不存在的问题,阐释更进一步发展我国交易市场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矿业权交易 矿业权交易市场 制度 一、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制度与的组织建设 在中国展开矿产资源勘查铁矿经济活动必需获得适当的探矿权、采矿权(通称作矿业权),这种财产权利的获得主要通过矿业权交易市场来提供。矿业权交易市场是由交易主体、交易制度和机制等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交易制度是交易市场运营的基础,是交易主体参予市场竞争和交易机制构成的基本前提条件。
在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创建与发展中,其基本的制度建设主要反映在矿业权的财产制度、市场主体与市场的组织制度的建设上。 1、矿业权交易市场制度建设 (1)矿业权交易制度建设。随着《矿法》的改动和涉及设施法规与部门规章的施行实施,中国矿业权交易市场制度才以求创建与不断完善。
1996年改动后实行的《矿法》和199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三个设施法规可行性创建了矿业权市场交易制度,奠定了矿业权的转让和出让的交易条件、程序与审核等交易制度。2000年,国土资源部制订的《矿业权转让出让管理暂行规定》对矿业权交易方式不作了更进一步规范细化,具体矿业权的转让方式还包括批准后申请人、招标、拍卖会,矿业权的出让方式还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租赁、抵押。
2003年公布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对矿业权转让的方式和程序、竞价方式、公开发表信息内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方面又不作了更进一步规定。2005年公布的《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矿业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报》和2006年公布的《关于更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转让管理的通报》等部门规章与管理政策的制订与实行,使矿业权交易制度以求更进一步完备。
(2)专业性矿业权交易中介机构的制度建设。矿业权交易除了严苛按照法律规范行事外,还要运用适当的技巧,以增进交易的顺利进行,矿业权交易的决策与实行有赖中介机构的参予。矿业权交易中介机构中有两个是矿业行业所特有的,即矿业权评估机构和储量评审机构。 第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制度创建与发展。
1999年,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制订的《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制订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确认办法》(1999)、《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2000)、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1),标志着中介储量评审管理制度的创建,即创建了储量评审资格资质管理和评审确认制度。2003年改革了储量确认制度,实施备案管理制度。2006年调整了储量评审管理权限,秉持谁均须谁备案原则。
第二,矿业权评估制度创建与改革。在矿业权评估管理方面,1999年制订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改动)和2000年制订的《矿业权评估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可行性创建了矿业权评估管理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特征是资质管理的审核制、评估结果的证实制,为以后的制度改革奠下了基础。一是备案制改革。
2003年和2007年分别中止了探矿权评估结果和采矿权评估结果证实制度,实施备案制管理,目前实施的是“统一的评估报告备案监督管理”制度。二是矿业权评估资格管理制度改革。2006年中国矿业权评估协会正式成立后,国土资源部将矿业权评估的资格资质管理和技术报告体系建设接管给协会,协会对行业构建自律管理。
矿业权评估协会正式成立两年来,在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建设方面获得了一些最重要成果,如创建了《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框架》、《评估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等制度,更进一步对从业不道德与制度展开了规范。 2、矿业权专业性中介机构创建与发展 中国矿业权评估业1998年问世以来,矿业权评估机构的创建建设都获得了最重要成就,现在全国有数95家评估机构,产于在22个省(区、市),其中在1999—2003年之间通过政府资格审核而创建的矿业权评估机构有78家,2008年经矿业权评估协会核准取得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有17家。
预示着中国储量评审制度的改革,全国共计创建了储量评审机构37家,各省、区、市都有一家储量评审机构。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创建后,矿业权评估机构以及与其涉及的矿产储量评估、矿山地质测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咨询等机构或人员沦为其会员。目前,矿业权交易专业性中介行业早已构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评估机构自我完善发展结合的管理格局。
3、矿业权交易平台建设与发展 我国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建设却跟上于2001年,主要有两个较慢时期。一是2001—2003年,随着矿业权的公开发表竞争、有偿转让方式试点及全面冲出,全国大部分国土资源厅以及部分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局都创建了各自的矿业权转让交易大厅,这世纪末的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创建具有显著的政府不道德,交易服务功能主要是资源所在地区矿业权转让,如河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
二是2006年以来,随着“矿产资源研发秩序治理整顿和资源整合”的了解,又引发了新一轮矿业权交易平台建设的高潮。新时期矿业权交易中心主要使用公司制形式,服务功能与前世纪末比起要宽阔得多,例如2006年7月创建的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等。据不几乎统计资料,目前我国已创建的矿业权交易中心有将近20家,呈现出的主要特点是地域性服务强劲,已创建的矿业权交易中心各主要使用的是公司制和事业制形式。 二、矿业权交易市场发展趋势 1、矿业权交易规模及其方式结构 (1)矿业权转让及其交易方式。
1998年以前,中国矿业权转让主要使用申请人审核和使用权获得方式。1998年浙江省首度展开了采矿权招标转让并在2001年先河采矿权拍卖会先河。1999年国土资源部的组织的海南不磨金矿探矿权招标试点顺利,此后全国各地积极开展招标、拍卖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矿业权的探寻。
2002年全国有19个省(区、市)使用招标、拍卖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全称招拍挂)的方式转让探矿权168宗,交易金额为5.14亿元,有28个省(区、市)使用招拍挂的方式转让采矿权2412宗,交易金额为24.57亿元。到2003年,招拍挂转让矿业权的方式和矿业权有偿获得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并且沦为矿业权转让的主要交易方式,使用招拍挂方式转让矿业权占到宗数的比重已由2003年的40%减少到2007年的87%。 从矿业权转让交易总体规模来看,2003—2007年之间,矿业权交易的宗数呈现一种推倒“U型”,宗数在2.8—4.1万件之间。
交易金额却呈现大大快速增长趋势,由2003年的59亿元减少到2007年的174亿元。 (2)矿业权出让及其交易方式。自1999年以来,矿业权出让交易市场规模总体呈现出周期性下降趋势,交易金额从1999年的3.19亿元快速增长到2007年的104亿元,交易宗数从773件快速增长到2553宗。
而从交易方式上看,出售所占到比重仅次于,如2005—2007年,探矿权出售占到出让总宗数的比重分别为84%、74%、90%,采矿权出售占到出让交易总宗数的比重分别为80%、79%、78%;探矿权交易金额比重分别为85%、67%、74%,采矿权交易金额比重分别为73%、56%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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